法律法規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化工)生產企業中試項目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6-10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化工)生產企業中試項目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應急字〔2025〕46號
發布日期:2025-06-10 18:08 信息來源:危化處 字號:[大] [中] [小]各設區市、贛江新區應急管理局:
現將《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化工)生產企業中試項目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5年6月8日
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化工)生產企業中試
項目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危險化學品(化工)生產企業中試項目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中試是指危險化學品(化工)生產企業在危險化學品(化工)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在實驗室小試試驗成功后、規模化量產前,為驗證工藝的可行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在企業內部探索解決工業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的科學研究活動。
中試項目是指為開展化工中試而建設的完整的工藝過程裝置,包括必要的建(構)筑物、工藝操作單元、水電氣分配系統、自動控制和安全聯鎖系統等設施。
第二章中試項目建設要求
第三條中試裝置必須在危險化學品(化工)企業生產區內單獨設置,不得與企業在役生產裝置在同一建構筑物內,不得在已建成投用的在役生產裝置上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不同試驗裝置應處于獨立的防火分區內,并滿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中試裝置可與企業在役生產裝置共用控制室,但自動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系統等自動控制設備必須獨立設置。
第四條中試單位在項目中試前,要將中試作為重大事項向當地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報備。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中試項目,應在認定化工園區或化工重點監測點企業進行。
第五條中試項目禁止涉及光氣及氯酸銨、高氯酸銨、2,4-二硝基苯酚鈉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中所列爆炸物以及硝化高危工藝,禁止使用國家發布的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
第六條中試單位在項目中試前,應做好小試研發技術總結報告,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等方面3-5 名省市專家庫專家對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中試項目,應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醫藥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安評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及評審論證結果要向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條精細化工中試項目應當在安全評價之前,按照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反應工藝危險度不得高于3級,反應工藝危險度為4級和5級的工藝過程需要進行工藝優化或改變工藝方法降低反應工藝危險度。
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等四類高危工藝的中試項目應當進行有關產品工藝全流程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并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開展工藝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高危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應采用自動化控制。
第八條中試項目不得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涉及危險工藝的中試項目,應采用遠程控制技術和自動化技術,且危險工藝應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并在該分區內嚴格控制現場操作人員不超過3人。
第三章中試項目安全管理
第九條中試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中試項目的全過程安全管理負第一責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條中試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法經考核合格并取得考核合格證,對參加中試的工作人員進行專項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操作,涉及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十一條參加中試項目的人員,應當全面、準確掌握試驗安全操作規程、試驗過程中可能的危險有害因素、個體防護措施,以及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二條中試項目場所必須符合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的規定。試驗中所使用的設備、裝置、儀器、儀表等應定期檢查,保持完好、靈敏;操作人員應按規定配備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
第十三條中試前,中試單位應成立含安全專業人員參加的試驗小組,制定試驗方案,明確試驗的目的、內容、方法、資源需求和進度及應急措施,并組織工藝、設備、電儀和安全等相關技術人員對生產條件進行檢查確認,并留有完整的記錄和檔案,不具備生產條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不得投入使用。如有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等發生重大改變,中試單位應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
第十四條中試項目在運行前,中試單位應當編制工藝技術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應當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應急設施、設備和物資。
第十五條中試裝置首次投料直至正常運行期間,企業主要負責人、中試項目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擅離崗位。遇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試驗。
第十六條中試結束后,中試單位在對試驗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編寫總結報告,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工藝條件、生產流程、設備結構、放大效應、控制方法、物料平衡、能量平衡、材質選擇、安全技術等情況。
第十七條中試單位應加強對試驗過程中的相關資料、文件管理。試驗方案、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評審紀要、試驗總結報告、相關規程預案、評價報告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等文件資料應保存完整。
第十八條中試項目動火、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嚴格參照《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執行,動火、受限空間等高危作業前要向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備。
第四章中試項目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縣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中試項目的安全監督檢查。中試前,要對企業中試項目的安評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中試過程中,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中試項目僅限于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工業試驗,嚴禁以試驗裝置規模化生產。原則上單個中試項目建成投入運行周期不超過2年,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的,經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檢查確認后,延續時間不得超過1年。
利用原有設備、設施資源建設新的中試項目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完成相關手續,滿足開車和試驗條件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試驗裝置擬轉化為固定生產裝置的,市縣應急管理部門應督促中試單位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手續;產品(包括中間產品、副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按規定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品種數量的,按規定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中試項目運行期滿并停止運行的,市縣應急管理部門應督促中試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三條各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每年6月和12月份要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轄區內企業的中試項目安全管理情況。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間,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