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用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12-12
各市、縣(區)和贛江新區應急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
《江西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用監管辦法(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5年12月10日
江西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
信用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全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執業行為,提升機構技術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江西省社會信用條例》《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生產信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江西省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贛從業的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及監督管理工作。凡在贛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的機構均應參加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條 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機構網站和“江西省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系統”公開信用承諾書(承諾書范本見附件1),接受政府、行業和社會監督。已在贛從業的機構每年1月完成信用承諾書的公示,初次入贛的機構應在30日內完成信用承諾書的公示。
第四條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統籌全省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管理工作,承擔信用等級評定規則制定、信用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動態核查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省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第五條 各市、縣(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業機構信用信息的歸集、核實、錄入等工作,配合省應急管理廳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動態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級評定
第六條 機構信用等級分為四級:
A級(信用優秀):綜合得分≥85分。
B級(信用良好):70分≤綜合得分<85分。
C級(信用一般):60分≤綜合得分<70分。
D級(信用警示):綜合得分<60分。
第七條機構信用等級評定依托“江西省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系統”,通過系統自動抓取機構失信信息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錄入機構失信信息相結合的方式,動態評定機構信用等級。
第八條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本省實際制定信用等級評分標準(附件2),并適時調整評分標準。
第九條每家機構初始分為100分,采用扣分制計算信用分值。一般失信信息的扣分項影響期最短為3個月,嚴重失信信息扣分項影響期最短為12個月,影響期滿可申請信用修復。
第十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責任人員租借資質、掛靠資質、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證書、違規代簽的,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D級。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十一條 機構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將推送到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托信用中國(江西)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機構可登陸“江西省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系統”查詢信用信息,對扣分情況、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應于作出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相應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超過時間的不予受理。收到申請的應急管理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核查處理,因情況復雜需延長核查期限的,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鼓勵失信機構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除被處吊銷資質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修復外,其他失信行為可以實施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后,扣分影響才可消除。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機構可以采取與其信用等級相對應的激勵措施:
(一)日常監管以引導機構自主管理為主,在制定執法檢查計劃時,可適當減少對其監督檢查的頻次。
(二)在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采購項目時,可予以優先考慮。
(三)國家、省級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機構可以采取與其信用等級相對應的約束措施:
(一)列為日常監管重點。
(二)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警示約談。
(三)國家、省級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約束措施。
第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機構可以采取與其信用等級相對應的約束措施:
(一)在信用中國(江西)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部門政府網站等公示相關信息。
(二)達到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條件的,在江西省范圍內,按照《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處理。
(三)國家、省級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約束措施。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廳調查統計處承擔,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

